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劉中勝 原 告 全聯有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代理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翰霖 白心瑩 魏啓翔 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隆 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唐城公司)、全聯有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均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擘公司)控股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分別於新北市各區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提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原告前於民國107年5月7日分別以新唐城總字第107010006號函、全節字第1070329050號函提出「數位基本頻道營運計畫變更申請書」,向被告申請其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之許可,亦即將:⑴「衛視合家歡台」自第45台變更至第145台;⑵「壹電視新聞台」自第49台變更至第149台;⑶「JETTV」自第80台變更至第45台。被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下稱有廣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下稱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原 告提供與衛星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星娛樂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間完整協商紀錄,並分別函請原告、關係人及地方政府提供意見後,被告於108年1月2日第837次委員會議決議全案不予許可,並以108年2月1日通傳平臺字第10700219710號函、108年2月13日通傳平臺字第10700220170號函為不予許可原告頻道變 更申請案之處分(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原告於108年7月24日準備程序變更訴之聲明為:1、原處分關於否准「壹電視新聞台」頻道位置異動、「寰宇新聞台」使用方式與頻道位置異動之部分,均撤銷。2、上開否准部分,請命被告就原告新唐城公司以107年5月7 日新唐總字第107010006號函,全聯公司以107年5月7日全節字第1070329050號函所提出數位基本頻道營運計劃變更申請書關於「『壹電視新聞台』頻道位置異動、『寰宇新聞台』使用方式與頻道位置異動」之部分,均應依本院判決意旨重為適法之許可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將受原告頻道變更申請案影響之頻道位置只有寰宇新聞台、壹電視新聞台,業據原告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頁),而寰宇電視台之頻道供應商為亞洲 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衛星公司),壹電視新聞台之頻道供應商為壹傳媒公司,亦據原告陳報在卷,且被告係參酌新北市政府提供審查意見予以綜合考量,據以作成不予許可原告頻道變更申請案之原處分。是以,本院認亞洲衛星公司、壹傳媒公司、新北市政府均有輔助參加(被告)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