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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陳金圍侯志融畢乃俊
  •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柯文哲、練台生、王志隆

  • 原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龔邦泰 原 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閻立泰 李獻德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林暎琪 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蔡易廷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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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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