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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金圍侯志融畢乃俊

原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龔邦泰
原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閻立泰
訴訟代理人
李獻德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訴訟代理人
林暎琪
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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