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龔邦泰 原 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閻立泰 李獻德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林暎琪 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蔡易廷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