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 原告
- 許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謝啟大 律師
- 原告
- 楊添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烊輝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馮兆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承 律師
- 參加人
-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人治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 律師
黃斐旻 律師
沈曉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參加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朱惕之,於訴訟繫屬中依序變更為詹榮鋒、祝惠美及馮兆麟,並據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4第31頁、本院卷5第319、35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件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77號刑事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參加人於114年4月25日(本院收文日)以行政訴訟參加人陳報狀陳報該刑事訴訟事件業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1月29日111年度上易字第190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3月20日114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考,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參加人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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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