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6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羅月君

上訴人
陳貽男(即理明律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