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陳貽男(即理明律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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