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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林玫君侯志融羅月君
  • 法定代理人
    彭宏達、許銘春、徐文宗

  • 原告
    陳佳筠
  • 被告
    勞動部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陳佳筠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彭宏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參 加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文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同法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陳佳筠為原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普來利工會)監事,主張陳佳筠向參加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來利公司)申請107年7月4日、7月18日、7 月25日、7月31日、8月1日、8月8日、8月10日、9月20日之 「處理會務」會務公假,並申請同年7月31日之「與上級工 會會務討論」及同年9月26日、9月27日之「參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舉辦勞工教育訓練」會務公假,均遭參加人普來利公司否准,且參加人普來利公司未依被告107年勞裁字第19號 案和解書中第4點意旨執行並拒絕普來利工會理事長彭宏達 進入「工會會務假請假群組」等情,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嗣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107年勞裁字 第5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三、申請人(即原告)其餘請求駁回。」,原告不服上開裁決關於主文第三項部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普來利公司係上開裁決決定之相對人,原告本件訴請撤銷上開裁決決定主文第三項,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其結果將致參加人普來利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依首揭規定,有命參加人普來利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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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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