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羅月君
- 法定代理人鍾孟沂、許銘春、徐文宗
- 原告陳佳筠
- 被告勞動部、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陳佳筠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鍾孟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參 加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文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建同 律師 鄭人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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