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
- 原告
- 國彤有限公司(原名法歐樂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炳均(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 律師
- 被告
- 宜蘭縣政府
- 代表人
- 林姿妙(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8年12月30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