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法官陳心弘、彭康凡、畢乃俊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告凃錦樹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樓美鐘(局長)送達代收人戴仰伶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理由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二、本件兩造間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綜合所得稅事件,涉及本案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廢棄發回後,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1號刑事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確定,有歷審裁判明細及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24至302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