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3號
109年度救字第71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 相對人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代表人
- 張政源(局長)住同上
- 相對人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
- 代表人
- 李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13號、109年度救字第71 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3號、109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王顯丕」,應更正為「代表人李國華」。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代表人於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及訴訟救助前即已變更為李國華,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13號、109年度救字第71 號裁定正本及原本誤載其代表人為王顯丕,有顯然的錯誤,應予更正,故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