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林秀圓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住宅補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救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救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505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6日送達。嗣本院審判長乃於109 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並於109 年10月27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21 至133頁)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