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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瑞助林麗真林秀圓

抗告人
林志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109 年度聲字第8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8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09 年11月30日109 年度救字第717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嗣本院於109 年12月28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4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於110 年1 月4 日送達抗告人書狀所列之處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由其同居人○○○代為簽收;另於110 年1 月7 日寄存於抗告人所在地之金門郵局,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7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至57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