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呂自修
- 訴訟代理人
- 劉宛甄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呂學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儀珊
- 參加人
-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豪雄(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18日以其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絲旅公司)之代表人,檢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及相關書件,向被告申請高絲旅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登記。案經被告審查,認高絲旅公司未提出該公司原董事長徐豪雄是否有因涉經濟犯罪而逃避、未實質主持業務之具體事證,因此原告不得代理其董事長職務,故其逕為召集之108年1月29日董事會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1項規定,其決議應為無效,依該董事會決議召開之108年3月1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亦屬不成立而不生效力,爰以108年8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1000110號函(下稱原處分)為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而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依原告108年6月18日之申請,作成准予高絲旅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及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查高絲旅公司現代表人為董事長徐豪雄,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之主張可採而獲勝訴,該公司董事長將遭變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