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09年度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趙國棟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陳志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慧
林璟民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58號祭祀公業事件行政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因前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24號判決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51-261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消滅,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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