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號
- 原告
- 阮進德
- 原告
- 阮閎緯
- 原告
- 阮桂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曙展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豪 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伯軒 律師
- 參加人
-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素堅(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日以府都新字第1083021732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樺建設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北投區振興段四小段166-2地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利變換案)。原告為上開34筆土地中之同小段234地號土地共有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立樺建設公司為系爭權利變換案之實施者,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主張有理由時,立樺建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