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8號
- 原告
- 凱庭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素雲(董事)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蔡碧珍(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何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實際負責人(即李素雲)所涉犯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事件業於111年3月30日終結,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原告陳報在案(見本院卷第207至217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