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外國人投資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許麗華、楊坤樵、梁哲瑋
- 法定代理人鄭志宏、蔡天德、王美花
- 原告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法人、馬來西亞商馬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號原 告 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志宏 原 告 馬來西亞商馬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天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伊柔 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謝佳琪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駱建廷 律師 李維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及準備程序,並訂於109年12月9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法 官 楊 坤 樵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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