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張國勳、孫萍萍、楊坤樵
- 當事人林春、臺北市政府、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原 告 林春 陳清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姜衡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參 加 人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一小段314地號等3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以109年2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830239153 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原告為更新單元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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