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簡蔡琴
- 原告
- 豪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上 一 人 賴一中(董事長)
- 代表人
- 盧冠良
- 代表人
- 周賢明
- 代表人
- 王玉秀
- 代表人
- 林阿桃
- 代表人
- 林家儀
- 代表人
- 許裕米
- 代表人
- 沈賴阿鑾
- 代表人
- 林欣慧
- 代表人
- 林志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慕寧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蔣萬安(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蘇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梁紹芳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 律師
- 參加人
-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明昌
- 參加人
-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麥寬成
- 訴訟代理人
- 彭意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市○○區○○段○○○000號等17筆土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顏月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向被告申請劃定上開17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經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1日以府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劃定,原告(簡蔡琴等11人)所有土地及建物均坐落於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原告前因不服被告准予核定實施參加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立偕建設)報核之「擬定○○市○○區○○段○○○000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更新計畫案)提起行政訴訟。更新計畫案審理期間,參加人立偕建設再將「擬定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三小段196地號等17筆都市更新權利變化計畫案」(下稱系爭權變計畫案)報請被告核定,經被告於109年3月11日以府都新字地1083027653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實施,原告亦不服系爭權變計畫案,乃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繫屬於本院時,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實施者係為參加人立偕建設,該公司亦於109年9月21日具狀(本院於翌日即109年9月22日準備期日當庭收文,參本院卷一第370頁、第371頁)聲請參加訴訟,並經本院當庭「暫准」立偕建設獨立參加(本院卷一第365頁),其後立偕建設均以參加人身分陳述主張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嗣被告且於110年12月21日以府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120頁)核定參加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昇陽建設)擔任系爭更新計畫與權變計畫之實施者,立偕建設實際上已退出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實施。為完足該公司在本件訴訟前階段所為各訴訟行為,本院認有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