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09年度訴字第540號
- 原告
-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顯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澤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代表人
- 王秋冬
- 訴訟代理人
- 曾祥和
余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為避免重複調查及裁判矛盾,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勞動基準法事件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上字第9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勞動基準法事件,亦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5月1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年6月16日確定在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47號判決、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7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