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永仁(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羅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玠智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宋秀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詹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所涉爭點即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31580號函釋適用之爭議,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之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本院爰於111年2月22日裁定於憲法法庭107年度憲二字第411號(原分案號)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憲法法庭就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1年4月29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判決字號),並於同日公布,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