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楊得君鄭凱文畢乃俊

原告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永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羅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玠智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宋秀玲(局長)
訴訟代理人
詹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所涉爭點即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31580號函釋適用之爭議,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之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本院爰於111年2月22日裁定於憲法法庭107年度憲二字第411號(原分案號)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憲法法庭就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1年4月29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判決字號),並於同日公布,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