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8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鑫楨許瑞助李玉卿

原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魏子淇(董事長)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同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