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體育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劉瑞祈
- 原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0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瑞祈(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體育署間有關體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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