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測量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許瑞助、林秀圓、林家賢
- 當事人楊文通、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楊光雄、楊光吉、楊明德、楊金智、楊碧娥、楊明棋、楊明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0號原 告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楊明玉(主任) 訴訟代理人 張志瑋 莊于萱 參 加 人 楊光雄 楊光吉 楊明德 楊金智 楊碧娥 楊明棋 楊明仁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偉甫(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測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光雄、楊光吉、楊明德、楊金智、楊碧娥、楊明棋、楊明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向被告申請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及同小段565地號土地間地籍線更正,經被告以109年2月15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97002780號函回復略以:查旨揭地號土地地籍線疑義業經最高法院106年11月8日106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本所地籍圖籍資 料與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相符,確依上開判決意旨辦理等語。原告不服該函文,經訴願為臺北市政府不受理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兩造爭點即在於前開567地號土地 與同小段565、565-2、565-1、567-1、557地號土地間之地 籍線有無錯誤而需更正,因前開565、565-2地號土地為參加人楊光雄所有;前開565-1地號土地為參加人楊光吉所有; 前開567-1地號土地為參加人楊明德、楊金智、楊明仁、楊 碧娥、楊明棋所有;前開557地號土地為參加人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者,上揭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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