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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4號

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蕭忠仁黃翊哲羅月君

原告
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志宏
訴訟代理人
謝佳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劍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萍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表人
張澤雄(局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之全部,並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09-110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羅 月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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