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42號
- 抗告人
- 林鈺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9年度停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停字第4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9年度停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