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青禾創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55號聲 請 人 青禾創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俊華(董事) 聲 請 人 黃捷升(JACKSON E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