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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4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惠瑜洪遠亮鄭凱文

抗告人
宋秉錕 送達處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2段91號15樓之2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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