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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7號

獎懲等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林祐睿(原名:林倉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間獎懲等事,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109 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對於再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秀 圓

法 官 李 明 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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