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林祐睿(原名:林倉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間獎懲等事,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109 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對於再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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