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號
- 聲請人
- 周鉅祐
- 相對人
- 法務部
- 代表人
- 蔡清祥(部長)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代表人
- 蔡景裕(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裁字第18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及第283 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裁字第186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9 款、第13款、第14款等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17頁、第28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