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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7號

有關眷舍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蕭忠仁蘇嫊娟李明益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孫中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孫中亭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為同法第98條之3第2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於109年12月14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就本院107年度再字第3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因本院認本件再審之聲請有無從補正訴訟要件之情形,而未先命補繳裁判費,茲抗告人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自應一併補繳,以完備法定程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及提起抗告之裁判費共計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李 明 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聿 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7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眷舍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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