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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37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蕭忠仁蘇嫊娟李明益

聲請人
高德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 年度簡抗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高德勝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已被囚禁14年3個月,都沒有親人來接見,也沒有親人匯錢來救濟,所以經濟非常窮困,才會沒有錢繳納新臺幣2,000 元裁判費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或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李 明 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7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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