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高德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 年度簡抗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高德勝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已被囚禁14年3個月,都沒有親人來接見,也沒有親人匯錢來救濟,所以經濟非常窮困,才會沒有錢繳納新臺幣2,000 元裁判費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或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