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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蕭忠仁黃翊哲李明益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許鉦漳(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 真
訴訟代理人
劉家銘
訴訟代理人
趙愷融
被上訴人
吳采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漏列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黃慧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李 明 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聿 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