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許鉦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 真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趙愷融
- 被上訴人
- 吳采玉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漏列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黃慧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