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 法定代理人林寶水、許銘春、廖以勤
- 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勞動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柏翰律師 程兆暘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廖以勤(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 同法條第3項所明定。 二、事實概要: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參加人)於民國105 年7月20日成立。原告因第七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任期至108年10月31日屆滿,於108年7月31日以長航人字第20190130號函通知參加人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下稱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辦理選舉。參加人於108年4月3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嗣於108年8月23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參加人於108年8月12日檢送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予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備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就前開公告限制事業單位勞工被選舉權部分,於108年8月19日函請參加人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修正選舉公告後再行辦理。參加人於108年8月20日修正選舉公告重新發布,並將選舉日期延後至108年8月3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就前開公告中有關分會保障名額部分,於108年8月28日函請參加人修正妥處。參加人於108年8月23日再度修正選舉公告送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並函請原告協助公告予全體員工。108年8月30日,參加人舉辦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臨時會議,選舉出第八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7人,候補代表4人。原告於108年9月26日行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主張參加人辦理勞資會議勞工代表選舉程序重大瑕疵,表示原告後續將依法辦理選舉。原告嗣於108 年10月1日以參加人選舉過程違法為由,公告辦理第八屆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並於108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期 間辦理網路投票,選出勞工代表8名。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 會之郭宗鑫等八人就參加人108年8月30日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之訴(該院案號為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108年7月2日函請參加人與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共同協調推派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共6人。參加人於同年月8日函復原告,主張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章程中有關各企業工會共同協調推派之規定於法不合;參加人並於同日函請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糾正輔導。參加人與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於108年7月19日就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推派疑義,協商未果。參加人於108年8月12日行文原告,通知除推派王美心、傅美慧、李欣怡、張本珍,另參考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提供之名單,推派郭自強、朱玉生二人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因傅美慧無舊制年資,參加人於108年8月19日通知改派陳隆興擔任勞方代表;嗣再以郭志強、朱玉生無意願擔任參加人推派之代表為由,改派黃蔓鈴、曲家雲為勞工代表。參加人於108年10月3日函請原告於 108年10月15日前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原告未 召開。參加人於108年12月19日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案經被告於109年6月19日作成108年勞裁字第51號不當 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主文為:「1、確認相對人(按:即本案之原告)收受申請人(按:即本案之參加人)108年10月3日函文後,迄今未依申請人工會推派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名單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2、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申請人工會推派之勞工代表名單,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並將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3、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不利原告之部分即原裁決主文第1項, 並確認原裁決主文第2項違法,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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