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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1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許麗華楊坤樵梁哲瑋

抗告人
莊榮兆

莫錫麟

曾莉蓁

 李慧曦

  黃嘉銘

 蘇寶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家欽、許宗力、賴清德、陳菊及蔡清祥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所提之抗告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全體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及另行提出已補正簽章之抗告狀,逾期不繳、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倩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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