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1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莫錫麟
曾莉蓁
李慧曦
黃嘉銘
蘇寶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家欽、許宗力、賴清德、陳菊及蔡清祥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所提之抗告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全體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及另行提出已補正簽章之抗告狀,逾期不繳、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