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杜林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 告 杜林守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陳士綱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星宇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江柏緯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欣茹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聽證程序,及提請被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346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經被告以民國108年2 月14日府都新字第10760150401號公告生效;康寶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收受上開公告後,隨即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辦理公聽會、聽證程序及提請被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417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經被告以109年7月28日府都新字 第1097009517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號 碼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有部分係坐落於上 開5筆地號土地中之303、309地號土地上,因不服上開公告 及核定實施函,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上開公告及核定實施函。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起訴有理由,則康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