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

有關眷舍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瑞助林麗真林秀圓

原告
皮建中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徐衍璞(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昕
代表人
黃仲達
被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代表人
鍾樹明(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送桃園中壢郵政90752號信箱

林益輝 送同上

湯雅婷(兼送達代收人)

送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第8頁第11行「申請轉轉本舍」之記載應更正為「申請轉讓本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1行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眷舍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