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以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 定為由,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9年2月19日府 勞外字第109003697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鍰 新臺幣(下同)6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109年10月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17021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 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故本件訴訟係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法 官 郭 淑 珍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