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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程怡怡郭淑珍鍾啟煒

原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以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9年2月19日府勞外字第109003697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109年10月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17021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故本件訴訟係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郭 淑 珍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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