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1號
- 原告
-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添勇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綺 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以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9年2月19日府勞外字第109003697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109年10月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17021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故本件訴訟係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