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 代表人
- 簡凱倫(理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代表人
- 楊文科(縣長)
- 參加人
- 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麗麗(董事長)
- 參加人
- 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麗麗(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凱倫為上訴人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於本件起訴時,其代表人原為張譽尹理事長,嗣因任期屆滿改選理事長為簡凱倫。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