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環境法律人協會、簡凱倫、新竹縣政府、楊文科、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麗、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代 表 人 簡凱倫(理事長)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參 加 人 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麗(董事長) 參 加 人 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麗(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凱倫為上訴人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 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於本件起訴時,其代表人原為張譽尹理事長,嗣因任期屆滿改選理事長為簡凱倫。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