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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6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高愈杰楊坤樵孫萍萍

上訴人
即原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代表人
簡凱倫(理事長)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楊文科(縣長)
參加人
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麗麗(董事長)
參加人
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麗麗(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凱倫為上訴人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於本件起訴時,其代表人原為張譽尹理事長,嗣因任期屆滿改選理事長為簡凱倫。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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