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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高愈杰楊坤樵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
    簡凱倫、楊文科、陳麗麗

  • 原告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人
  • 被告
    新竹縣政府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 代 表 人 簡凱倫(理事長)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參 加 人 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麗(董事長) 參 加 人 翰陽科技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麗(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凱倫為上訴人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 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於本件起訴時,其代表人原為張譽尹理事長,嗣因任期屆滿改選理事長為簡凱倫。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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