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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9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鄭凱文

抗告人
謝淑惠即新北市私立木樂地國際托嬰中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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