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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

地上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林淑婷

原告
許福來
訴訟代理人
廖雍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張麗美(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啟聰
訴訟代理人
周宸佑
訴訟代理人
黃致青
參加人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修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另原告及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星期內,具狀就如附件所示事項陳述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電詢中告稱:
  ⒈被告109年4月22日收件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7欄所載
    之代理人陳力瑋,是整件申案請之代理人,亦即係權利人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義務人(詠譽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代理人。
  ⒉當天除代理人陳力瑋到場外,被告未過問是否有其他人到場
    提出本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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