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林淑婷
- 法定代理人張麗美、張修清
- 原告許福來
- 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法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許福來 訴訟代理人 廖雍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張麗美(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啟聰 周宸佑 黃致青 參 加 人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修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另原告及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星期內,具 狀就如附件所示事項陳述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玉鈴 附件: 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電詢中告稱: ⒈被告109年4月22日收件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7欄所載 之代理人陳力瑋,是整件申案請之代理人,亦即係權利人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義務人(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⒉當天除代理人陳力瑋到場外,被告未過問是否有其他人到場提出本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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