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
- 原告
- 許福來
- 訴訟代理人
- 廖雍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張麗美(主任)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啟聰
- 訴訟代理人
- 周宸佑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青
- 參加人
-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修清(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温藝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另原告及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星期內,具狀就如附件所示事項陳述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電詢中告稱:
⒈被告109年4月22日收件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7欄所載
之代理人陳力瑋,是整件申案請之代理人,亦即係權利人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義務人(詠譽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代理人。
⒉當天除代理人陳力瑋到場外,被告未過問是否有其他人到場
提出本件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