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
- 上訴人
- 吳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