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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

職務評定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高愈杰楊坤樵鍾啟煒

上訴人
吳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職務評定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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