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
- 上訴人
-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鎮隆(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
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
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
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