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睿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