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 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 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 雖本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