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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蕭忠仁羅月君黃翊哲

  • 當事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 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以裁定,認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牽涉他案行政訴訟之裁判(另由本院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12號受理),遂命於前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前開行政訴訟已於112年3月23日判決確定,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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