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孫林麗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原 告 孫林麗份 孫毓然 孫苗倩 孫英祐 孫振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鄧伊菱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昇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一)本件「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19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更新案),位於臺北市信義路四段以南、光復南路以西、文昌街以北、信義路四段400巷以東所圍街廓內,基地總面積4,797平方公尺,皆為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共165人,更新範圍內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134人。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核准劃定「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19筆土地為更 新單元」。原告5人等為更新單元內113、113之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門牌號碼信義路四段400號建物地下室使用權 人,原告孫林麗份另為門牌號碼光復南路608之2號、608 之3號、608之4號、610之1號,及信義路四段408之1號1樓、418號1至4樓等建物之所有權人。 (二)104年5月18日實施者即獨立參加人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璞公司或參加人)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被告報核,案經被告於104年8月13日至9月11日辦理(第一次 )公開展覽30日,同年9月3日舉辦(第一次)公辦公聽會,104年11月13日召開幹事會議,105年5月26日召開幹事 複審會議,11月18日舉辦(第一次)聽證,嗣於106年5月15日召開第280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簡稱審 議會),決議略以:「本案請就信義路四段400號地下室 拆遷補償、特殊費用外審後之結構及工程費用合理性及人民陳情意見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再提會討論。」106年8月8日召開專案小組,同年11月27日召開第304次審議會,決議略以:「修正計畫書圖後,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後逕行聽證,併同財務計畫及更新容積獎勵、聽證紀錄再提請審議會討論。」嗣被告於107年2月7日至3月8日辦理(第二次 )公開展覽30天,於3月1日辦理(第二次)公辦公聽會,於8月24日召開(第二次)聽證,被告再將全案提請同年 12月3日第354次審議會及108年5月24日第376次審議會審 議完竣,遂以108年12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83017986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實施系爭更新案。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即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前擬具系爭更新案向被告陳報,經被告依法定程序公開展覽等並召開四次審議會審議後,始為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等事實,詳如上開事實概要(另詳如本院卷第111至112頁)。因此,本件原告提起之撤銷原處分之訴之結果,直接影響受處分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及被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