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阮進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阮進德 阮閎緯 阮桂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伯軒 律師 參 加 人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素堅(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日以府都新字第1083021732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樺建設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北投區振興段四小段166 -2地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利變換案)。原告為上開34筆土地中之同小段234地號土地 共有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立樺建設公司為系爭權利變換案之實施者,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主張有理由時,立樺建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