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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8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高愈杰鍾啟煒李君豪

原告
阮進德
原告
阮閎緯
原告
阮桂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伯軒 律師
參加人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素堅(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日以府都新字第1083021732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立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樺建設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北投區振興段四小段166-2地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利變換案)。原告為上開34筆土地中之同小段234地號土地共有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立樺建設公司為系爭權利變換案之實施者,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主張有理由時,立樺建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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