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
  • 法定代理人
    李黃錦、鄭文燦

  • 原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桃園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黃錦(董事)住同上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訴願決定及被告民國108年7月11日府勞外字第1080168827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之處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縣○路0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玉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