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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惠瑜洪遠亮鄭凱文

原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田嶋達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加人
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原告企業工會第11屆理事長,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在107年年度目標及績效評核表(下稱系爭評核表)目標認知欄位上簽名同意考核項目,原告主張因參加人於108年4月間拒絕按評核程序先填寫自評分數,更表示不再參與原告公司之考評制度,經參加人直屬主管李泰利經理給予79分考評,復經上級主管吳建忠特助審核時將考評修改為0分,嗣原告依據系爭評核表,未發給參加人107年終特別紅利獎金。參加人不服,向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經被告以109年1月10日108年勞裁字第33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處分)主文第1項確認原告於108年5月30日發給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新台幣(下同)0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於主文第2項命原告應於原處分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發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145,260元,並將補發之證明送交被告存查,及於主文第3項駁回參加人其餘裁決請求。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主文第1、2項確認原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及應補發參加人107年年終特別紅利部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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