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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4號

照護金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心弘高維駿郭銘禮

上訴人
國防部
代表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李進明

蔡智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桂蘭間照護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照護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